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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修缮工程结算报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表日期:2014-12-29[点击:560次]文章来源:系统管理员

东大校字[2013]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修缮工程结算报审工作,保证浑南校区基本建设全过程审计和其他校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实施,根据《东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工程审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我校修缮工程结算报审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结算资料报送时间要求

  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在30日(日历日)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时间确实无法报送的,需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经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结算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将按照学校委托审计的有关规定,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列入修缮工程成本,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结算资料应包含的内容

  1.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2.施工合同(协议);

  3.开工报告;

  4.竣工验收报告;

  5.竣工图纸;

  6.现场签证单;

  7.招投标相关资料(仅限招投标项目);

  8.其他对修缮工程造价有影响的资料。

  三、结算资料中现场签证的有关要求

  1.拆除工程、隐蔽工程、零星用工、误工等应进行现场签证。

  2.下列工程材料在签证中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等:

  (1)暖通、电气、装饰(门窗、瓷砖、地板等)材料;

  (2)其他安装后无法辨认出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

  3.工程材料建议选用大众品牌。若选用非大众品牌,签证中还应注明经销商(厂家)名称、联系方式及地址。

  4.签证中工程材料标注不详细的,一律以满足所标注内容的最低标准和最低单价进行结算。

  5.现场签证原则上只签工程量,不签价格。

  6.修缮工程若没有竣工图纸,应在签证中写明具体工程量。

  7.结算审计开始后,后补的签证原则上无效。

  四、建设单位在修缮工程施工前(合同签订前)应将本规定的内容告知施工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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