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校字﹝2014﹞1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浑南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有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260号),《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东大校字﹝201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审计复审是指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对浑南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初审后,由另外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复审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
第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复审(以下简称复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复审机构在我校招标入围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选择,复审费用列入基本建设成本。
第四条 复审的目的是纠正结算初审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和疏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复审所需的资料:
(一)招投标文件;
(二)施工合同(协议);
(三)中标通知书;
(四)竣工图纸(含电子文件);
(五)现场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联系单);
(六)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
(七)隐蔽工程记录、材料检验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施工单位原报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件);
(十)初审结果(含电子文件);
(十一)初审工作底稿;
(十二)影响工程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复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方法;
(四)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新增材料的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变更签证费用的准确性;
(六)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七)规费和税金等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相关费用计取标准;
(八)审查应抵扣的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
(九)其他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复审机构可采用全面审查法或结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采用筛选复查法和重点抽查法开展复审工作。
第八条 复审的审核流程:
(一)初审机构对原报结算审核完毕,并与施工单位达成初审意见后,将结算审核资料交给审计处,审计处委托复审机构进行复核;
(二)审计处和复审机构就初审结果进行沟通,并踏勘现场;
(三)复审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复审意见;
(四)审计处将复审意见反馈给初审机构;
(五)初审机构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由审计处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协调解决;
(六)初审机构和复审机构就复审出的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初审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并视情况重新履行审计流程;
(七)初审机构与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九条 复审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复审,具体时间按上报结算额的大小及其他情况,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初审机构须无条件配合复审机构工作,按审计处要求提供工作底稿、跟踪审计日记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复审费用分为基本费和审减收费两部分,具体费率根据工程量大小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复审审减额在初审金额的3%以内且初审机构没有重大审计失误的,复审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如审减额高于初审金额的3%或初审机构有重大审计失误的,超出部分或重大审计失误部分的审计费用从初审机构的审计费用中扣除;复审审减额高于初审金额的5%,审计处将与初审机构解除合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审计失误包括:
(一)项目重复计费;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误差超过10%;
(三)定额套用(借用)错误且引起该定额所涉及的工程造价超过10%;
(四)材料价格明显确定不合理;
(五)其他给校方造成较大损失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复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