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校字〔2010〕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管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及《东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大校字[2010]22号)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促进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七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效执行《东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管理职责;
二、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调整方案,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的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
第八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各项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往来账户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在代管款项中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九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少列或不列支出等行为;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否准确分类;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往来账户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在代管款项中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十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是否制定了保证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这些措施和方法是否合法、有效;
二、分析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三、分析、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益,计算并分析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指标。
第三章 决算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应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报表的全面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 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报表内容的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填列的数据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是否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管理是否安全,变动是否合法,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是否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舞弊盗用等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建设形成的债务是否有偿还能力,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净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调节收支结余的现象;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等情况;收支结余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学校年度收支情况;
二、收入与支出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三、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收入与支出,或在往来账户挂账而未在决算报表中反映的收入与支出。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常规工作安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校有关预算、决算工作会议;
二、要求校内相关单位按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批复文件、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年度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制定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相关制度;
四、检查与预算执行有关的教学、科研、辅助业务、行政、后勤、学生事务、离退休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对与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终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了解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对学校本级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经常性审计。审计处也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对学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程序按照《东北大学内部 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一、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人员;
二、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四、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各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述资料。
一、预算执行审计被审计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制度等;
(二)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文件;
(三)各项收费批文、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学费收据存根联、事业收入上缴的相关凭证、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四)申请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六)与预算执行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一)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
(二)预算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
(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外投资的资料、国家审计机关对学校相关事项的审计报告等;
(五)与债权债务相关的会计记录、账龄分析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六)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提交上述相关资料的同时,应签署审计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账表、文件、证明材料及其他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承诺;明确表述有无“小金库”、重大违法违纪事项、或有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与决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调查、询问、抽样、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长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第五章 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利用
第二十五条 校长审阅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做出批示,安排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关审计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校长的批示,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整和纠正措施。对重大违规事项,应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部门经费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应在有关部门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学校对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和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北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审计处